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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班服相關問題
員工旅遊,廠慶舉動,若屬自願加入,而未列入之勞工無供應勞務時,雇主得不發給工資。 並得視為缺勤.
但,非論強制加入性質或自願加入,其旅遊日,廠慶舉止適逢勞工沐日,雇主不得扣其工資及視為缺勤論.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劃定者,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.
然,屬強迫加入性質,勞工視已服其勞務,雇主無權再行主張勞工另行補班,但公司若因業務需要,需勞工於沐日補班,應視為假日加班,雇主須遵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劃定勞工於休假日(或37條之國定例沐日)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 .
又若屬自願加入,因以視為勞工無供給勞務,當日得不給工資,然若補班工資仍同應加倍發放.
又或者勞資雙已協商,當日不視為缺勤及照給工資,但須另行擇假日補班.
員工旅遊,廠慶流動若屬強迫參加性質,則仍應給付當日工資,惟因員工旅遊分歧於一班勞務給付環境,其工資給與可由勞雇兩邊另予議定。
再者,勞工於沐日期間,雇主須獲得勞工加班意願同意,不得未經勞工贊成,雇主自行強迫勞工於假日中加班.
而未加入者得視為缺勤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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