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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:
從民法第153條規定,您與班服製作廠商,不論雙方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,對於班服製作,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,契約就算是成立了。何況,您與廠商還簽定了契約作為依據;因此,班服委託廠商製作的契約是沒問題的。
但是,從您提出的情況來看,廠商是以違反商標法第68條的方式,來為您製作商標仿冒的服飾。亦即,廠商不實的行為,已經違背雙方誠信的契約行為。您確實可以主張,自己被廠商詐欺,因誤信商標為真,才簽定班服製作委託契約。因此,您是可以依據民法第92條的規定,向廠商提出撤銷班服製作契約的���示。
畢竟,廠商已經違反商標法;且破壞了彼此誠信的契約精神。您不但沒有違約,還可以依民法第250條規定,向廠商提出違約賠償。甚至,Nike的臺灣權責公司,也可以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,向仿冒商提出訴訟及侵權賠償。
以上請您指教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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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定小王子~賃居租屋法律、智慧財產權、飾品、烘焙、手工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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